|
通 知
黔文改办通(2008)5号
关于开展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新办
文化企业核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省直宣传文化系统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的精神,落实新办文化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就新办文化企业的核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惠政策
工商注册登记时间在2006年1月1日以后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二、核定条件
1、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为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黔东南州、铜仁地区等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及今后新增试点地区。
2、企业经营范围为财税[2005]2号文中确定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范围》内(见附件1)。
3、新办文化企业应为从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原有文化企业分立、改组、转产、合并、更名等形成的文化企业,都不能视为新办文化企业。
三、核定材料
申请核定新办文化企业须提交下列材料:
1、贵州省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新办文化企业核报表(见附件2);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
3、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
4、公司章程或合伙经营合同;
5、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外地户口需提交经营地暂住证);
6、外商投资者需提供投资者的名称、住所;
7、外商设立(独资、合资、合作)的文化企业,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有关要求提供文件和证件;
8、工商、税务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核定程序
1、各试点地区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地区核报新办文化企业的申报工作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报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税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核定后,提供给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发布,发布名单抄送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新办文化企业,由企业直接向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税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核定后,提供给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发布,享受试点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发布名单抄送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经核定发布的新办文化企业,可持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贵州省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新办文化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核定函》到税务部门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手续。
五、监督管理
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督促新办文化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办文化企业的指导和管理;财税部门要对新办文化企业的免税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联系电话:0851-5890146、5895106;传真同上。
省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8月15日
附件下载:
附件一: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范围
附件二:贵州省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新办文化企业核报表 |